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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府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應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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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理申請之案件,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單位權責長官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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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府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於收受補正書時,亦同。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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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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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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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請人至本府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指定檔卷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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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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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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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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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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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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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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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府網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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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經業務承辦單位許可後並依「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可攜式資訊設備及儲存媒體管理要點」辦理。
如有必要離開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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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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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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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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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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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府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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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前項歸還,應經本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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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申請人應用檔卷,應至本府指定檔卷應用處所為之。
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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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請閱覽、抄錄檔卷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之。
前項之收費,本府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