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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1.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2.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
  • 服務內容
    • 1.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 2.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申辦資格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申辦流程
    • 1
      向本府申請
    • 2
      排定時間辦理現場勘查
    • 3
      會勘後,會簽相關單位審查。
    • 4
      審查後,符合規定者,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不符規定者,駁回申請。
    應備物品
    • 1. 申請書
    • 2. 身分證影本
    • 3. 一個用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4. 如有委託代辦者,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 5.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6. 其他證明文件(如建物或設施許可文件、使用執照等)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農業處-農業企劃科
    承辦人員:林小姐
    電話:(03)5518101#2972
    地址:30209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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