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所補助對象如下: (一)個人:設籍於本縣、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本縣立案之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縣之全國性團體組織。 (三)其他國內藝文工作者或機關團體:申請計畫主題與本縣在地文化特色相關之藝文活動或創作。 二、本要點以補助具建設性、開創性、文化性之藝文活動為原則,申請者應就以下項目申請補助。 (一)出版創作 (二)研習推廣 (三) 文化產業活動 (四)文化調查研究(五)影音製作 (六)藝術文化活動 (七)其他。 三、申請期限:自本局公告日起至當年度止。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一式二份及計畫書一式二份送本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