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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補發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健保卡)

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 二、資料提供範圍:已申報案件於申報之次年4月起提供5年度核定資料、未申報案件自核定時起提供7年度核定資料。 (一)已申報:依各年度申報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按年度別申請。 (二)未申報:依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納稅義務人申請補發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健保卡)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
    • 二、資料提供範圍:已申報案件於申報之次年4月起提供5年度核定資料、未申報案件自核定時起提供7年度核定資料。
      • (一)已申報:依各年度申報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按年度別申請。
      • (二)未申報:依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本人
    申辦流程
    • 1
      線上填寫申請書表申辦。
    • 2
      使用健保卡
    應備物品
    • 健保卡
    作業天數
    7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
    • 二、資料提供範圍:已申報案件於申報之次年4月起提供5年度核定資料、未申報案件自核定時起提供7年度核定資料。
      • (一)已申報:依各年度申報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按年度別申請。
      • (二)未申報:依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本人
    申辦流程
    • 1
      攜帶應備附件。
    • 2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納稅義務人親辦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委託代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
    • 三、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 四、舊證換發者:舊免扣證影本。
    作業天數
    7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
    • 二、資料提供範圍:已申報案件於申報之次年4月起提供5年度核定資料、未申報案件自核定時起提供7年度核定資料。
      • (一)已申報:依各年度申報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按年度別申請。
      • (二)未申報:依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本人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附件。
    • 2
      郵寄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作業天數
    7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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