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 二、資料提供範圍:已申報案件於申報之次年4月起提供5年度核定資料、未申報案件自核定時起提供7年度核定資料。 (一)已申報:依各年度申報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按年度別申請。 (二)未申報:依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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