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免加計利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報備災害捐失。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 (一)核定補徵稅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 (二)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 (三)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