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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因天災事變辦理綜合所得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自然人憑證)

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免加計利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報備災害捐失。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 (一)核定補徵稅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 (二)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 (三)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因天災事變辦理綜合所得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自然人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免加計利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報備災害捐失。
      •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
    •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
      • (一)核定補徵稅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
      • (二)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
      • (三)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免加計利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申辦流程
    • 1
      線上填寫申請書表申辦。
    • 2
      使用自然人憑證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納稅義務人親辦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委託代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郵寄申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三、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 四、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核准報備災害證明文件,但尚未取得證明者,得以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代替。
    • 五、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 六、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6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免加計利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報備災害捐失。
      •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
    •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
      • (一)核定補徵稅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
      • (二)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
      • (三)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免加計利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申辦流程
    • 1
      攜帶應備附件。
    • 2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納稅義務人親辦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委託代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郵寄申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三、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 四、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核准報備災害證明文件,但尚未取得證明者,得以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代替。
    • 五、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 六、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6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免加計利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報備災害捐失。
      •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
      •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經各地區國稅局查明屬實。
    •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
      • (一)核定補徵稅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
      • (二)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
      • (三)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免加計利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附件。
    • 2
      郵寄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納稅義務人親辦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委託代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郵寄申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三、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 四、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核准報備災害證明文件,但尚未取得證明者,得以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代替。
    • 五、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之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 六、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6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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