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經濟弱勢,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 (一)納稅義務人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原因,向戶籍所在地或原核定之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二)申報自繳稅款案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與申報書分開提出申請並應檢附申報書之影本或網路申報收執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