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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因經濟弱勢辦理綜合所得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自然人憑證)

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經濟弱勢,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 (一)納稅義務人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原因,向戶籍所在地或原核定之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二)申報自繳稅款案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與申報書分開提出申請並應檢附申報書之影本或網路申報收執聯。

申請因經濟弱勢辦理綜合所得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自然人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經濟弱勢,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
      • (一)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三)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
      • (一)納稅義務人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原因,向戶籍所在地或原核定之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 (二)申報自繳稅款案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與申報書分開提出申請並應檢附申報書之影本或網路申報收執聯。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因經濟弱勢,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申辦流程
    • 1
      線上填寫申請書表申辦。
    • 2
      使用自然人憑證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納稅義務人親辦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委託代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郵寄申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三、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 四、經濟弱勢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6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經濟弱勢,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
      • (一)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三)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
      • (一)納稅義務人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原因,向戶籍所在地或原核定之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 (二)申報自繳稅款案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與申報書分開提出申請並應檢附申報書之影本或網路申報收執聯。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因經濟弱勢,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申辦流程
    • 1
      攜帶應備附件。
    • 2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納稅義務人親辦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委託代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郵寄申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三、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 四、經濟弱勢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6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經濟弱勢,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
      • (一)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三)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
      • (一)納稅義務人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原因,向戶籍所在地或原核定之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 (二)申報自繳稅款案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與申報書分開提出申請並應檢附申報書之影本或網路申報收執聯。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因經濟弱勢,致無法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核定補徵稅款)。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附件。
    • 2
      郵寄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納稅義務人親辦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委託代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郵寄申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三、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 四、經濟弱勢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6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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