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所得稅法第81條。 二、資料提供範圍:已申報案件提供5年度核定資料、未申報案件自核定時起提供7年度核定資料。 (一)已申報:依各交易日期申報戶籍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按交易日期分別申請。 (二)未申報:依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因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制度105年度1月1日實施,故提供自105年度起之未申報核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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