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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先售後購案件)(自然人憑證)

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二、申請時限:應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 三、出售舊房屋土地與新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為準)差距2年以內。 四、應退還稅額計算: (一)重購價額大(等)於出售價額:已納稅額。 (二)重購價額小於出售價額:已納稅額x重購價額/出售價額。 五、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先售後購案件)(自然人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 二、申請時限:應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
    • 三、出售舊房屋土地與新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為準)差距2年以內。
    • 四、應退還稅額計算:
      • (一)重購價額大(等)於出售價額:已納稅額。
      • (二)重購價額小於出售價額:已納稅額x重購價額/出售價額。
    • 五、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本人
    申辦流程
    • 1
      線上填寫申請書表申辦。
    • 2
      使用自然人憑證
    應備物品
    • 一、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二)重購房地(房屋使用權)契約書影本。
      • (三)、新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四)新、舊房地買賣收付價款證明。
      • (五)出售舊自住房屋年度已辦竣戶籍登記及重購新自住房屋年度已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
      • (六)其他證明文件。
    • 二、上述證明文件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作業天數
    60個日曆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 二、申請時限:應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
    • 三、出售舊房屋土地與新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為準)差距2年以內。
    • 四、應退還稅額計算:
      • (一)重購價額大(等)於出售價額:已納稅額。
      • (二)重購價額小於出售價額:已納稅額x重購價額/出售價額。
    • 五、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本人
    申辦流程
    • 1
      攜帶應備附件。
    • 2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相關證明文件:
      • (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二)重購房地(房屋使用權)契約書影本。
      • (三)、新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四)新、舊房地買賣收付價款證明。
      • (五)出售舊自住房屋年度已辦竣戶籍登記及重購新自住房屋年度已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
      • (六)其他證明文件。
    • 三、納稅義務人親辦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委託代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
    • 四、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作業天數
    60個日曆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 二、申請時限:應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
    • 三、出售舊房屋土地與新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為準)差距2年以內。
    • 四、應退還稅額計算:
      • (一)重購價額大(等)於出售價額:已納稅額。
      • (二)重購價額小於出售價額:已納稅額x重購價額/出售價額。
    • 五、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本人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附件。
    • 2
      郵寄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相關證明文件:
      • (一)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二)重購房地(房屋使用權)契約書影本。
      • (三)、新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四)新、舊房地買賣收付價款證明。
      • (五)出售舊自住房屋年度已辦竣戶籍登記及重購新自住房屋年度已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
      • (六)其他證明文件。
    • 三、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作業天數
    60個日曆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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