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二、申請時限:應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 三、出售舊房屋土地與新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為準)差距2年以內。 四、應退還稅額計算: (一)重購價額大(等)於出售價額:已納稅額。 (二)重購價額小於出售價額:已納稅額x重購價額/出售價額。 五、重購的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