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 及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補徵稅款)及罰鍰,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 相當擔保。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納稅義務人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自繳稅款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核定補徵稅款以繳款書原繳納期間或展延期間截止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時,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該管稽徵機關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一次為限。親送申請者,以收件當日為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申請日,逾申請期限,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