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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加計利息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自然人憑證)

一、法令依據: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 及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補徵稅款)及罰鍰,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 相當擔保。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納稅義務人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自繳稅款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核定補徵稅款以繳款書原繳納期間或展延期間截止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時,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該管稽徵機關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一次為限。親送申請者,以收件當日為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申請日,逾申請期限,應不予受理。

申請加計利息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自然人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 及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
    •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補徵稅款)及罰鍰,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 相當擔保。
    •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納稅義務人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自繳稅款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核定補徵稅款以繳款書原繳納期間或展延期間截止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時,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該管稽徵機關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一次為限。親送申請者,以收件當日為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申請日,逾申請期限,應不予受理。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補徵稅款)及罰鍰,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申辦流程
    • 1
      線上填寫申請書表申辦。
    • 2
      使用自然人憑證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相關證明文件:
      •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或存款簿註記「就保給付」。
      •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或郵政儲金存款簿註記「就保職訓」、銀行存款簿註記「就保職訓津貼」。
      •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如存款簿註記「工作所得補助」。
      •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依納稅義務人所填核發救助金相關資料。
      •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僱用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有該項事實之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oo年oo月及oo年oo月之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文字。
      •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納稅款: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證明文件,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另填「提供擔保品申請書」。
    • 三、納稅義務人親辦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委託代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郵寄申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四、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作業天數
    6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 及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
    •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補徵稅款)及罰鍰,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 相當擔保。
    •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納稅義務人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自繳稅款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核定補徵稅款以繳款書原繳納期間或展延期間截止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時,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該管稽徵機關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一次為限。親送申請者,以收件當日為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申請日,逾申請期限,應不予受理。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補徵稅款)及罰鍰,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申辦流程
    • 1
      攜帶應備附件。
    • 2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相關證明文件:
      •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或存款簿註記「就保給付」。
      •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或郵政儲金存款簿註記「就保職訓」、銀行存款簿註記「就保職訓津貼」。
      •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如存款簿註記「工作所得補助」。
      •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依納稅義務人所填核發救助金相關資料。
      •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僱用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有該項事實之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oo年oo月及oo年oo月之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文字。
      •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納稅款: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證明文件,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另填「提供擔保品申請書」。
    • 三、納稅義務人親辦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委託代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郵寄申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四、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作業天數
    6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380號函 及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
    • 二、申請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補徵稅款)及罰鍰,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 三、申請對象及條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 相當擔保。
    • 四、申請時限及方式︰納稅義務人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自繳稅款以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前;核定補徵稅款以繳款書原繳納期間或展延期間截止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時,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該管稽徵機關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定補徵稅款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並以申請一次為限。親送申請者,以收件當日為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申請日,逾申請期限,應不予受理。
    申辦資格
    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納稅款(含自繳稅款及補徵稅款)及罰鍰,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附件。
    • 2
      郵寄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相關證明文件:
      •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或存款簿註記「就保給付」。
      •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或郵政儲金存款簿註記「就保職訓」、銀行存款簿註記「就保職訓津貼」。
      •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如存款簿註記「工作所得補助」。
      •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依納稅義務人所填核發救助金相關資料。
      •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僱用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有該項事實之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oo年oo月及oo年oo月之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文字。
      •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納稅款: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證明文件,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另填「提供擔保品申請書」。
    • 三、納稅義務人親辦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委託代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郵寄申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四、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作業天數
    6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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