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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需要)(自然人憑證)
#同線上申辦#
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需要)(自然人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其他申辦方式
詳如內容
服務內容
法令依據: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8條第1項
。
申辦資格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申辦流程
1
線上填寫申請書表申辦。
2
使用自然人憑證
應備物品
一、倘同時為他方締約國所得稅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居住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永久居住之證明文件(請檢附戶籍謄本,外僑請檢附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職業證明。
(三)配偶及子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證明。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擔任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團體職務之證明。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擔任政黨職務之證明。
(六)最近一年居留中華民國及他方締約國天數證明(請檢附護照影本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七)其他相關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國家另有制式書表者,一併檢附。
三、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四、上述證明文件已完成上傳者,免再寄送紙本。
作業天數
10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我要線上申辦
服務內容
法令依據: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8條第1項
。
申辦資格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申辦流程
1
攜帶應備附件。
2
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一、納稅義務人親辦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委託代辦者,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印章、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
二、倘同時為他方締約國所得稅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居住者,尚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永久居住之證明文件(請檢附戶籍謄本,外僑請檢附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職業證明。
(三)配偶及子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證明。
作業天數
10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服務內容
法令依據: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8條第1項
。
申辦資格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申辦流程
1
備妥應備附件。
2
郵寄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一、應檢附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二、倘同時為他方締約國所得稅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居住者,尚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永久居住之證明文件(請檢附戶籍謄本,外僑請檢附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職業證明。
(三)配偶及子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證明。
作業天數
10個工作天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下載郵寄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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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