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77條。 二、申請範圍: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其結算申報所得額者,均得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 三、申請時限: (一)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6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二)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於該事業會計年度終了前1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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