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61條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二、申請範圍: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25%以上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三、 申請時限:請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2個月一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四、注意事項: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應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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