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同法第77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2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第貳點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二、申請範圍:為辦理網際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需要,營利事業得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由該代理人自行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報稅密碼」申報上傳委任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三、申請時限: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填具請書提出申請。 四、適用對象:營利事業自行申請;代理人(事務所)欲辦理整批申報申請者,請檢具「委任書」、「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等資料,以書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