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 二、申請範圍: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在建工程及各項設備、固定資產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戰禍等不可抗力災害所遭受之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申請時限:災害損失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註:災害損失未依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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