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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

一、法令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8條。 二、申請範圍:中華民國之居住者為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者。

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一、法令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8條。
    • 二、申請範圍:中華民國之居住者為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者。
    申辦資格
    符合左列規定之營利事業。
    申辦流程
    • 1
      攜帶應備附件及填寫「營利事業申請核發西元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
    • 2
      向營利事業所轄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營利事業申請核發西元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需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章)。
    •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10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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