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 2.申辦對象及時限: (1)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
你對此服務的說明滿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