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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登記(稅籍登記專用) 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申辦變更業務,以設籍課稅之獨資(合夥)營業人為限。【工商憑證】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 2 申辦對象及時限: (1)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

申請變更登記(稅籍登記專用) 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申辦變更業務,以設籍課稅之獨資(合夥)營業人為限。【工商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 2 申辦對象及時限:
      • (1)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2)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
    申辦流程
    • 1
      請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
      選擇「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 3
      使用工商憑證
    應備物品
    • 1.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遷址及變更負責人時需附)。
    • 2.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及商業登記者需附)。
    • 3.合夥契約影本或副本(合夥人如有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者需附)。
    • 4.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書(合夥組織申請變更登記者)。
    • 5.合夥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6.許可文件影本(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需附)。※因轉讓而申請變更登記者:
    • 1.轉讓契約書副本。
    • 2.對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影本或公告報紙。※公司組織者檢附:
    • 1.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 2.分公司:總公司登記表、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
    • 3.外國公司:經濟部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影本、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影本。
    • 4.名稱、組織、資本額、營業地址(外轄遷入)變更者,應加附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減資,如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者免附)。
    作業天數
    7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 2 申辦對象及時限:
      • (1)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2)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
    申辦流程
    親自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應備物品
    • 1.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2.備妥應備附件:
      • (1)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遷址及變更負責人時需附)。
      • (2)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及商業登記者需附)。
      • (3)合夥契約影本或副本(合夥人如有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者需附)。
      • (4)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書(合夥組織申請變更登記者)。
      • (5)合夥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6)許可文件影本(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需附)。※因轉讓而申請變更登記者:
    • 1.轉讓契約書副本。
    • 2.對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影本或公告報紙。※公司組織者檢附:
    • 1.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 2.分公司:總公司登記表、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
    • 3.外國公司:經濟部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影本、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影本。
    • 4.名稱、組織、資本額、營業地址(外轄遷入)變更者,應加附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減資,如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者免附)。
    作業天數
    7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 2 申辦對象及時限:
      • (1)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2)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為之。
    申辦流程
    郵寄至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應備物品
    • 1.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2.備妥應備附件:
      • (1)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遷址及變更負責人時需附)。
      • (2)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及商業登記者需附)。
      • (3)合夥契約影本或副本(合夥人如有變更或出資比例變更者需附)。
      • (4)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書(合夥組織申請變更登記者)。
      • (5)合夥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6)許可文件影本(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需附)。※因轉讓而申請變更登記者:
    • 1.轉讓契約書副本。
    • 2.對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影本或公告報紙。※公司組織者檢附:
    • 1.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 2.分公司:總公司登記表、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
    • 3.外國公司:經濟部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影本、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等影本。
    • 4.名稱、組織、資本額、營業地址(外轄遷入)變更者,應加附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增減資,如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者免附)。
    作業天數
    7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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