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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註銷登記(稅籍登記專用) 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申辦註銷業務,以設籍課稅之獨資(合夥)營業人為限。【工商憑證】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 2.申辦對象及時限: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申請註銷登記(稅籍登記專用) 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申辦註銷業務,以設籍課稅之獨資(合夥)營業人為限。【工商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
    • 2.申辦對象及時限: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申辦流程
    • 1
      請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2
      選擇「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 3
      使用工商憑證
    應備物品
    • 1.檢附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
    • 2.檢附當月份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
    • 3.合夥組織非經商業登記機關依法廢止或撤銷者,應加附合夥同意書。
    作業天數
    6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
    • 2.申辦對象及時限: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申辦流程
    親自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應備物品
    • 1.填寫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
    • 2.備妥應備附件:
      • (1)檢附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
      • (2)檢附當月份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
      • (3)合夥組織非經商業登記機關依法廢止或撤銷者,應加附合夥同意書。
    作業天數
    6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
    • 2.申辦對象及時限: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申辦流程
    郵寄至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應備物品
    • 1.填寫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
    • 2.備妥應備附件:
      • (1)檢附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
      • (2)檢附當月份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
      • (3)合夥組織非經商業登記機關依法廢止或撤銷者,應加附合夥同意書。
    作業天數
    6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02)231137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03)339678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04)23051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06)2223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07)725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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