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 2.申辦對象及時限: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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