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繳退稅作業要點及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作業注意事項 。 2.申請範圍及適用對象:小規模營業人按季查定開徵營業稅。 3.約定事項: (1)本約定書所列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款,本人同意依稅捐稽徵機關所發之稅款繳款書,就本約定書約定之帳戶內存款餘額,於該稅款繳納期限截止日,由貴單位代為轉帳繳稅。 (2)本約定書約定之帳戶,因金融機構合併、收購或分割,致原約定之金融機構名稱或帳號變更者,本人同意由稽徵機關逕按存續或新設金融機構之帳號繼續轉帳代繳稅款。 (3)本約定書所列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款,倘因存款不足無法辦理轉帳繳稅時,該項稅款納稅義務人同意自行繳納。若累計約定代繳連續3 次發生存款不足情事,或因稅籍異動,納稅義務人已變更者,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撤銷本約定時,得免經本人同意,可逕行撤銷。 (4)本約定書應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申請。 (5)本約定得隨時終止,惟應於2個月前辦理終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