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令依據: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5條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 。 二、 申請範圍︰貨物稅廠商產製尚未經核准登記之貨物稅應稅貨物,另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名稱、容量或重量、規格以及原料成分或含量如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三、 申請時限︰廠商應於貨物開始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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