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 適用範圍: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者。 三、 申請時限:規定繳納期間內。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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