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令依據: 菸酒稅法第9條、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 9、 10條。 二、 申請範圍:菸酒稅廠商產製尚未經核准登記之菸酒產品,另已核准登記之菸酒產品名稱、容量或重量、格規以及原料成本含量如有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 三、 申請時限: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機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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