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應於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 (二)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應於繳納之日起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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