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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免用憑證)

1.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 2.申請對象: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3.申請期限: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免用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
    • 2.申請對象: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 3.申請期限: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申辦流程
    • 1
      於本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9W/OLF013008/0
    • 2
      送出案件申請後,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應備物品
    • 1.自用住宅用地:
      • (1)戶籍證明文件a.戶口名簿影本(已填列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及設籍人資料者免附)。b.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a.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已填建號者免附。b.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3)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 (4)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 2.國民住宅用地:
      • (1)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 (2)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a.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b.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影本。
    •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 (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作業天數
    10個工作日
    備註
    線上申辦者,除附件已上傳電子檔者外,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送至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
    • 2.申請對象: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 3.申請期限: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申辦流程
    攜帶應備附件及填寫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應備物品
    • 1.自用住宅用地:
      • (1)戶籍證明文件a.戶口名簿影本(已填列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及設籍人資料者免附)。b.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a.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已填建號者免附。b.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3)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 (4)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 2.國民住宅用地:
      • (1)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 (2)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a.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b.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影本。
    •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 (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作業天數
    10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服務內容
    • 1.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
    • 2.申請對象: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 3.申請期限: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申辦流程
    備妥應備附件及填寫申請書,郵寄至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
    應備物品
    • 1.自用住宅用地:
      • (1)戶籍證明文件a.戶口名簿影本(已填列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及設籍人資料者免附)。b.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a.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已填建號者免附。b.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3)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 (4)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 2.國民住宅用地:
      • (1)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 (2)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a.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b.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影本。
    • 3.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 (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作業天數
    10個工作日
    聯絡窗口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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