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 (1)社福團體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所有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車輛,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3輛之限制。 (2)離島車輛免稅申請排除受理,請逕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鄉市公所臨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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