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 (1)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免再提出申請;若擁有多部車輛,亦可提出申請,選擇欲免稅的車輛。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仍應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手續,並自申請日開始免稅。 (2)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3)身心障礙證明逾期不予受理。 (4)車輛汽缸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