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25、39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請範圍︰納稅人欠繳稅款,因無現金繳納,而有下述情形時,可申請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之財產作為擔保品: (1)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時、因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為免除或暫緩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申請提供擔保者。 (2)為免被限制出境者。 (3)為解除出境限制者。 (4)為免被假扣押者。 (5)為撤銷或停止假扣押者。 (6)為免被禁止財產處分者。 (7)為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者。 (8)為免被依法提前開徵稅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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