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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認領登記

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一、認領人 二、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四、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認領登記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 服務內容
    適用法條 民法 戶籍法 戶籍法施行細則 申請人
    • 一、認領人
    • 二、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 四、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申辦流程
    • 1
      申請
    • 2
      戶所審核
    • 3
      審核無誤受理登記
    應備物品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 一、 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黏貼受驗者之正面照片,並蓋有騎縫章之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 二、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 三、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 四、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己領國民身分證者之國民身分證(如需換發國民身分證應備最近二年內照片一張)。
    • 五、 子女從姓約定書及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約定書。
    • 六、 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國外授權書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備註
    • 一、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依其父母協議定之。未為協議者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之1條及第1055之2條之規定辦理。
    • 二、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除有姓名條例第15條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外,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已成年者,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
    • 三、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申請期限:判決認領申請期限:經法院判決(裁判)確定之日起30日內
      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 四、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戶政科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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