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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服務內容
一、本會提供之鑑定意見書,為提供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的鑑定分析報告,供後續司法機關偵查、審理或判決,或當事人調解理賠之參考,不會提供詳細賠償金額比例(即百分比),亦非要求保險理賠或損害求償之文書,倘對警方提供肇因初判表之事故發生原因無異議,建議不需再向本會提出申請鑑定。
申辦流程
1
閱讀申辦須知。
2
填寫線上申請表及上傳檔案。
3
內部審核後通知繳費或文件補正。
4
繳費完成後,成案給號及寄送收據。(以信用卡或台灣Pay繳費者,請登入以下網址繳費:https://eservices.taichung.gov.tw/SingleSearch/Login/162/Progress)
應備物品
1.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1)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準備提出刑事告訴或已在司法機關審理中刑事案件,請勿申請鑑定,應向司法機關聲請鑑定。
已申請鑑定後再行司法提告案件,除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始得續行鑑定外一律退件。
(2)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事故發生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延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如私人停車場、私有土地、專用道路、非屬供一般公眾通行道路
(4)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2.鑑定規費每案新台幣三仟元,提供信用卡/郵政匯票/台灣Pay支付,郵政匯票受款人:臺中市政府。
※依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鑑定規費應隨案繳納,鑑定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如申請鑑定後,除有「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之案件」、「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誤繳或溢繳規費」等情形之案件,如欲撤銷(終止)鑑定,均不予退費。
3.檔案上傳內容:
(1)當事人申請:請附身分證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如登記聯單遺失,得以初判表及現場圖替代)。
(2)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申請:請附身分證影本、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各乙份及當事人身分證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如登記聯單遺失,得以初判表及現場圖替代)。
(3)車主申請:請附行車執照影本乙份、當事人身分證影本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如登記聯單遺失,得以初判表及現場圖替代);公司車請加附營業登記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4.上傳資料缺失補件(正)及通知繳費,均須於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內完成,逾期一律退件。
5.若有警方以外影像或其他資料歡迎加入本會官方LINE,並於會前提供。
LINEID:@234zvkyc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車鑑會
承辦人員:車鑑會
電話:(04)22252068
地址:403002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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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對此服務欲提供意見,歡迎使用客服信箱:
[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