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應備文件依據108年12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80313191號函詳如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1.申請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https://www.society.taichung.gov.tw/135825/post2.扶養義務人口數切結書。*3.診斷證明書正本。(向醫院申請)*4醫療收據正本。(向醫院申請)*5自費項目證明書正本。(向醫院申請)*6自費項目明細表正本。(向醫院申請)7.具領人收據。8.申請人郵局存簿或銀行封面影印本。9.委託書(有受委託人時)。10.代墊證明(醫院代墊時)。11.共同委任切結書(受補助者死亡時,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需推舉1人代表)。注意事項:1.醫療收據一定要正本,並是註明"收據";需在出院後三個月內至本所申請,逾期不受理。2.自費項目使用證明書,一定要有醫師簽章,如非主治醫師須加蓋醫院大章。3.診斷證明書一定要有註明病情、處遇、入出院日。4.上述內容未提及部分,請參閱「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補助金額: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2.中低收入戶→近三個月內累計達2萬元以上補助80%。3.前二款之外,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臺中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近三個月內累計達5萬元以上補助70%):(一)領有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二)具有特殊境遇家庭生活扶助身分。(三)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四)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4.生活陷困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未能負擔醫療費用,經社會局指派社會工作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者。前三款所稱全家人口及家庭總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5.不限次數,但每人每年以15萬元為上限。不補助項目:住院期間看護費、病房費、營養品費、膳食費、雜費、電話費、行政費、證明書、掛號費等不予補助。辦理流程櫃檯收件(1日)→公所審核(7日)→發文通知社會局(1日)→社會局複審核定後發文撥款。洽詢專線櫃台人員04-2460-6000分機洽詢人員04-2460-6000分機6172鄭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