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及標準:
1.設籍臺中市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18歲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2.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符合領取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2)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3)符合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9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社會局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6)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7)因早產併發症住院醫療之兒童。
(8)領有發展遲緩證明或經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有療育需求之7至12歲(入小學後至未滿13歲)兒童(本項資格限申請療育訓練費);經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有療育需求之十三至十八歲兒少,如有低收、中低收、兒少生活扶助、罕見疾病、重大傷病等資格證明,得補助至十八歲。
(9)其他經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3.經本局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
補助金額:
1.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核實補助(若評估結果非發展遲緩兒童則不予補助)。
2.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療育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交通費(限低收入戶)每人每次最高補助200元,每月補助額度與療育費合計最高5,000元。
3.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1)看護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2,000元,每年最高補助30日,全年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6萬元。(以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為限)
(2)膳食費:實報實銷(申請時需檢附自費明細表為憑)。
(3)住院費:實報實銷,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萬元。
4.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每人以補助1次為限。
5.因早產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及住院費用: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年最高補助5萬元。
6.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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