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懷對象分娩、懷孕滿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應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人以產婦為原則,配偶或一親等家屬可代為申請,非產婦本人申請需附委託書。 3、 本補助與依社會救助法發放之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複領取,但同性質補助金額較本補助金額低者,可申請補助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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