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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港區藝術中心展覽場地使用申請審查

一、甲類:每年四月一日至十五日受理次年度免送評審會審查者、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滿十五年以上之團體展、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及立案具全國性美術比賽性質之展覽申請。除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外,由港區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辦理審查,排定其展出;未能排入者,港區中心得於當年五月一日起逕送乙類申請。 二、乙類: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次年度一般藝術創作者、藝術團體或未通過甲類申請者,於當年六月至七月間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港區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排定其展出。 三、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港區藝術中心展覽場地使用申請審查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甲類:每年四月一日至十五日受理次年度免送評審會審查者、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滿十五年以上之團體展、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及立案具全國性美術比賽性質之展覽申請。除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外,由港區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辦理審查,排定其展出;未能排入者,港區中心得於當年五月一日起逕送乙類申請。
    • 二、乙類: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次年度一般藝術創作者、藝術團體或未通過甲類申請者,於當年六月至七月間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港區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排定其展出。
    • 三、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申辦流程
    • 1
      逕送(寄)港區藝術中心展演股,地址:43648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依各類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 2
      港區藝術中心審核
    • 3
      港區藝術中心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及後續展覽場地使用細節
    應備物品
    場地使用申請表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備齊下列所需資料,裝訂成冊逕送(寄)港區中心展演股,地址:43648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
    • 1.個展:展出作品之6×8吋彩色相片10張或個人作品集(以近五年內出版之作品集為優先)。
    • 2.聯展(二至十人):每位參展者作品之6×8吋彩色相片各5張或作品集(以近五年內出版之作品集為優先)。
    • 3.團體展:
      • (1)成立證明文件。
      • (2)參展者名冊。
      • (3)每位參展者作品之6×8吋彩色相片各1張或作品集(以近五年內出版之作品集為優先)。
    • 4.前三款應備文件中,屬裝置作品展出者,應提交作品空間模擬草圖之手稿及相片10張;屬影像多媒體(數位影像或錄影)展出者,應提供展出作品DVDVideo光碟三至五分鐘簡約版(建議格式類型:WAV、MPG、MP4)。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港區藝術中心
    承辦人員:李月妙
    電話:(04)26274568#503
    傳真:(04)26274560
    地址:43648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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