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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公地放領

一、公地放領者,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 二、臺灣省公地放領工作,大體上可分為民國65年以前辦理之早期放領、民國78年辦理之專案放領及民國83年以後辦理之續辦放領等3階段。 三、嗣因九二一震災、桃芝風災及七二水災等造成土石流危害,國土復育議題受各界重視,行政院基於國土保安及復育政策考量,經於91年7月10日指示停辦公有山坡地之宜林地放領,94年1月19日核示停辦公有山坡地放領,96年9月6日並核示公有平地耕地不再辦理放領。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公地放領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公地放領者,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
    • 二、臺灣省公地放領工作,大體上可分為民國65年以前辦理之早期放領、民國78年辦理之專案放領及民國83年以後辦理之續辦放領等3階段。
    • 三、嗣因九二一震災、桃芝風災及七二水災等造成土石流危害,國土復育議題受各界重視,行政院基於國土保安及復育政策考量,經於91年7月10日指示停辦公有山坡地之宜林地放領,94年1月19日核示停辦公有山坡地放領,96年9月6日並核示公有平地耕地不再辦理放領。
    申辦流程
    • 1
      行政院基於國土保安及復育政策考量,經於91年7月10日指示停辦公有山坡地之宜林地放領,94年1月19日核示停辦公有山坡地放領,96年9月6日並核示公有平地耕地不再辦理放領。
    應備物品
    • 一、相關表格下載路徑:本府地政局網站首頁/業務專區/地權類/地權專區/公地放領專區/書表下載。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權科
    承辦人員:黃人文
    電話:(04)22170730
    傳真:(04)22203707
    地址:403602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58號5、6、7、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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