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會議紀錄首頁加蓋寺廟圖記、會議名稱屆次、年度是否正確3、出售者為主管機關核發寺廟印鑑證明書影本;被徵收者為建物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加蓋負責人、與正本相符章)。
4、寺廟原財產清冊影本1份。
5、寺廟財產異動(不動產減少動產增加)清冊4份(加蓋寺廟圖記、負責人印信)。
6、變動後寺廟財產清冊4份(加蓋寺廟圖記、負責人印信)。
7、其他有關文件(例如徵收機關相關文書影本、動產增加證明文件例如定存單、存摺等)。
8、原備查鈐印寺廟章程、信徒(執事)名冊影本各1份。
寺廟「動產」變動:1、申請書(函)。
2、章程規定有權決議機構之會議紀錄(含簽到簿、委託書)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會議紀錄應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