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構造相同及供同一使用之建物為限。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建物申請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時,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90條)
二、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編門牌號或所在地址證明,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8條)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為之。建物為共有者申請建物分割時,應檢附協議書註明其取得建物之權利範圍。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