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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建物合併分割測量

一、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構造相同及供同一使用之建物為限。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建物申請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時,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90條) 二、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編門牌號或所在地址證明,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8條)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為之。建物為共有者申請建物分割時,應檢附協議書註明其取得建物之權利範圍。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建物合併分割測量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構造相同及供同一使用之建物為限。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建物申請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時,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90條)
    • 二、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編門牌號或所在地址證明,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8條)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為之。建物為共有者申請建物分割時,應檢附協議書註明其取得建物之權利範圍。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
    申辦流程
    • 1
      申請送件
    • 2
      地政事務所書面審查
    • 3
      實地勘查
    • 4
      成果核定
    • 5
      結案
    應備物品
    • 一、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二、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 三、身分證明文件。
    • 四、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五、委託書。
    • 六、他項權利同意書(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時檢附)。
    • 七、門牌增編證明(申請建物分割複丈時檢附)。
    • 八、分割位置圖說(申請建物分割複丈時檢附)。
    備註
    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計費方式:1、建築改良物測量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2、建物分割複丈費: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3、建物合併複丈費: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繳費方式:臨櫃
    簡化書證項目: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已得免提出。2、網路ATM線上繳費。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太平地政
    電話:04-23933800
    地址: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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