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每年分2期受理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1、第1期: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止,受理當年度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2、第2期: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止,受理下一年度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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