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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出生登記
一、出生登記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出生登記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臨櫃申辦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一、出生登記
申辦流程
1
申請
2
戶所審核
3
審核無誤受理登記
應備物品
民眾應攜帶之證件(均須正本)
1. 出生證明書。
(1)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
(均需正本)
(2)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2. 子女從姓約定書。
(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者免附)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新生兒擬入戶戶口名簿。
4.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5.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6. 符合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資格者,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備註
一、辦理出生登記前,父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約定姓氏或另提子女從姓約定書;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以抽籤決定姓氏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二、97年5月28日修正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申請期限:自新生兒出生日起60日內
受理機關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戶政科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
下載臨櫃申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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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說明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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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或客服電話:(02)219271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AM~6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