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自民國40年公布施行,明定耕地租約一律以書面為之,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地主非有法定原因,租約存續中不得任意主張終止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利,租約期滿時除地主得依法定要件申請收回自耕外,如佃農願繼續承租者,應予續訂租約。 二、為配合「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之調整,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規定,自89年1月28日以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而回歸契約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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