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時間:每年分二期申請,3月1日至15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當年7月至12月所辦理之活動;9月1日至15日(以郵戳為憑),受理次年1月至6月所辦理之活動,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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