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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沙鹿公所-後備軍人緩召(四、五款)、儘召(四款)申請

一、延緩教召 二、儘後召集

臺中市政府沙鹿公所-後備軍人緩召(四、五款)、儘召(四款)申請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 服務內容
    • 一、延緩教召
    • 二、儘後召集
    申辦流程
    • 1
      持應備文件至公所人文課辦理
    • 2
      人文課轉報資料至臺中市政府
    • 3
      臺中市政府報送臺中市後備指揮部,由其核定
    應備物品
    • 一、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子女、配偶)。
    • 二、本人及保證人印章。
    備註
    • (一)緩召第四款:
      • 1.應具備條件:申請人須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 (3)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2.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
        • (2)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 3.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 (二)緩召第五款:
      • 1.應具備條件:
        • (1)無兄弟姊妹。
        • (2)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 (3)本人年滿30歲。
        • (4)限制a.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b.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以10歲以前依法被收養者為限)
      • 2.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 (三)儘後召集第四款:
      • 1.應具備條件:
        • (1)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 (2)本人年滿25歲。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a.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b.以得緩召者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 2.申請時間:新發生緩召原因為「30日內提出申請」,年度申請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沙鹿公所-人文課
    承辦人員:紀小姐
    電話:(04)26634143
    地址:433203臺中市沙鹿區鎮政路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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