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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未受律師懲戒處分函之申請書

1.請以正楷字體清晰書寫申請書所列每一欄位,或使用電腦登打,以維本身權益。又如申請人尚未申請護照,英文姓名欄位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對照表確實填寫。

2.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請依「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繳費。

核發未受律師懲戒處分函之申請書 發布單位: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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