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於申請前必須已經本部核准擔任外國法事務律師並領有本部核發之許可證。 2.申請書上須填寫之資料,均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執業資料為準。 3.申請書上請務必於空白處註明申請人之現住居所及聯絡方式,以便於申請文件缺漏時通知補正。 4.填寫申請表前,請至本部全國法規入口網站詳閱律師法、律師法施行細則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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