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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設立法務財團法人申請書(格式)

申請許可設立法務財團法人者,應依財團法人法第10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及各項應備文件,向法務部提出申請。

申請許可設立法務財團法人申請書(格式) 發布單位:法務部
  • 服務內容
    申請許可設立法務財團法人者,應依財團法人法第10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及各項應備文件,向法務部提出申請。
    申辦流程
    • 1
       請檢具申請書及各項應備文件,向法務部提出申請。
    • 2
       申請書及各項應備文件,請持送至法務部1樓收發室或寄送至法務部(地址:100204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點我看地圖)。
    • 3
      經法務部許可設立後,由法務財團法人之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
    應備物品
    • 一、申請書。
    •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
    • 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
    • 六、財團法人印信。
    •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 八、工作計畫。
    • 九、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作業天數
    檢具財團法人法第10條規定文件(資料完整無須補正),向法務部提出申請,自受理申請後60日內;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至多30日。
    聯絡窗口
    法務部(相關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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