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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請求書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四、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時起2年內;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五、請求權人如因忙碌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時,可以委任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六、請求權人可以委任多少代理人,法律上並沒有限制,但如果所委任的代理人在二人以上,那麼各個代理人均可單獨代理請求權人。 七、委任書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之。 八、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九、對於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記明。

國家賠償請求書 發布單位:法務部
  • 服務內容
    •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 二、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 四、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時起2年內;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 五、請求權人如因忙碌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時,可以委任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 六、請求權人可以委任多少代理人,法律上並沒有限制,但如果所委任的代理人在二人以上,那麼各個代理人均可單獨代理請求權人。
    • 七、委任書應於最初為協議行為時提出之。
    • 八、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九、對於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記明。
    申辦流程
    應備物品
    作業天數
    一、自提出請求(指資料完整無須補正者)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議。
    二、自開始協議之日起60日內,但經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得為延長。
    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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