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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請書表(一致性)

本計畫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五歲未繼續升學者除外,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童及少年,且未獲政府所提供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符合第五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三)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遭遇重大傷病或因案服刑中,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四)經法院判定負監護教養之人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五)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六)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第一款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為符合本市法定中低收入資格,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非自願性失業。逾兩年者需出具持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媒合資料。 (二)戶內兒童及少年患有重大傷病。 (三)父母一方患有重大傷病致無法工作。 第一項第四款倘判決結果為離異父母共同監護,且指定一方為主要照顧並行使權益義務者,得由指定之一方提出申請。 受補助者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證明者,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 受補助者如因疾病無法就學者檢附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具有在家自學證明得以申請。受補助者於外縣(市)就讀國中、國小者,需實際設籍並居住於本市;就讀外縣(市)高中(職)或特殊學校需求者需設籍於本市。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2,047元,(自109年1月1日起)。 依據臺中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及衛生福利部公告109年1月13日衛授家字第1090500052號函辦理調整。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請書表(一致性)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 服務內容
    本計畫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五歲未繼續升學者除外,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童及少年,且未獲政府所提供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符合第五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 (三)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遭遇重大傷病或因案服刑中,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 (四)經法院判定負監護教養之人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 (五)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 (六)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第一款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為符合本市法定中低收入資格,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父母一方非自願性失業。逾兩年者需出具持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媒合資料。
    • (二)戶內兒童及少年患有重大傷病。
    • (三)父母一方患有重大傷病致無法工作。 第一項第四款倘判決結果為離異父母共同監護,且指定一方為主要照顧並行使權益義務者,得由指定之一方提出申請。 受補助者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證明者,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 受補助者如因疾病無法就學者檢附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具有在家自學證明得以申請。受補助者於外縣(市)就讀國中、國小者,需實際設籍並居住於本市;就讀外縣(市)高中(職)或特殊學校需求者需設籍於本市。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2,047元,(自109年1月1日起)。 依據臺中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及衛生福利部公告109年1月13日衛授家字第1090500052號函辦理調整。
    申辦流程
    • 1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受理審核,並按月彙整造冊
    應備物品
    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若因特殊事由無法親自申請,得由委託監護者或提委託書由三等親屬代理申請:
    • 1.申請表,應填寫前配偶、一等親直系尊親屬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2.新式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但申請人可提供所有應計算全家人口之身分證字號者免附。
    • 3.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間內之居留證)及印章。
    • 4.受補助者郵局存簿影本。
    • 5.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其他經社會局指定之文件如下:
      • (1)十五歲以上在學者,需檢附就學證明。
      • (2)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 (3)重大傷病證。
      • (4)診斷證明書需區域醫院以上開立。
      • (5)服刑者,檢附仍在監服刑之證明正本。
      • (6)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 (7)非自願性失業者,檢附非自願離職證明。
      • (8)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
      • (9)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
    承辦人員:郭社工
    電話:(04)22289111#37157
    傳真:(04)22548918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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