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屬經濟弱勢經本局評估確認其需求涉及居住安全。
2.不符合臺中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空間行善者-獨居銀髮族暨弱勢民眾住屋愛心修繕補助計畫,且未獲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同性質住屋修繕補助。
(二)服務內容
本補助計畫以改善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
2.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處理。
3.牆面、室內地面、天花板、樓梯之修補。
4.衛浴、廚房設備之修補汰換。
5.門、窗、洗衣機、冰箱、熱水器、瓦斯爐等生活必需且無其他可替代的設施設備之修補或汰換。
6.其他經本局評估有修繕必要之項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補助:
1.同戶且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重複提出申請。
2.自核定補助日起三年內同戶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上。
3.申請協助修繕之住屋不在本市內,或補助對象無實際居住於申請修繕該住屋之事實。
4.未經本計畫之修繕執行單位評估需協助修繕前即進行修繕。
5.申請補助修繕之設施設備仍屬堪用或修繕顯無必要。
6.申請修繕項目違反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7.申請修繕項目為非合法建物。
8.修繕項目為公共設施(空間)範圍(社區所有權人共有之範圍)。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22289111轉37304。
受理單位:各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