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及標準: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各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同時符合申請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領取院外就養金之榮民每月領取之就養金,金額未達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者,以補差額方式發給本生活補助。
(二)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中度9,485元;輕度5,437元。
2.中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中度5,437元;輕度4,049元。
3.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5,437元;輕度4,049元。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22289111轉37305、37311;04-25351159轉205、204。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