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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結婚書約

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申請人 一、結婚當事人雙方三、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三、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結婚書約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
  • 服務內容
    民法、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申請人
    • 一、結婚當事人雙方
    • 三、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 三、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申辦流程
    尚未填寫申辦步驟,請至相關網站查閱
    應備物品
    • 一、結婚書約(須為成年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證人二人簽名或蓋章)。
    • 二、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
    • 三、結婚當事人雙方在國內無戶籍者,應附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之單身證明文件並翻譯為中文。(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外交部覆驗)
    • 四、在國外結婚者,在國外辦妥結婚登記,其結婚證明文件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並翻譯為中文,該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法院、公證人認證之,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 五、在大陸結婚者,其結婚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並提經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及延長為「6個月」戳記之入出境許可證始可辦理,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 六、與雙重國籍華僑(在國內無戶籍)結婚時持僑委會出據華僑身分證明書(非依華裔證明文件核發),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辦理。
    • 七、未成年人結婚,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 八、結婚書約無法定格式,請依民法第982條規定意旨載明相關資料即可。
    • 九、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作業天數
    隨到隨辦 日(工作日)
    備註
    • 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除提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外,應另提經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及延長為「6個月」戳記之入出境許可證辦理。另與大陸地區人民於93年3月1日前結婚者,於93年3月1日以後申請入境之大陸配偶,仍應適用前項機制。
    • 三、若同時辦理遷入者,請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若無,則可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四、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大里戶政
    承辦人員:大里戶政
    電話:04-24063251
    傳真:04-24061214
    地址:412304 臺中市大里區新興路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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