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設籍臺中市並居住家中、國內超過183日。
3.使用維生器材(共9項)或必要生活輔具(共5項)者。
(二)優惠適用項目
1.維生器材:包括氧氣製造機、呼吸器、血氧監測儀(不含電池式)、冷氣機、電暖器、抽痰機、咳嗽(痰)機、化痰機(器)、電動拍痰機(不含電池式)。
2.必要生活輔具: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
※冷氣機、電暖器之用電優惠,限符合特定資格者申請。
(三)優惠:優惠金額因核定輔具項目而異,其優惠部分由台電自行於電費單扣除。
承辦人電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22289111轉37350。
受理單位:各區公所。